各学院、各位老师:
科研“放管服”改革以来,学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经费管理办法,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财会监督、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学校也及时加强了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科研环境。为利于大家了解政策环境和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近日,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完成了《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新《办法》优化了科研经费分类,细化了各方管理职责,改革了预算管理方式,完善了信息公开机制,增加了外拨经费有关规定,提出了负面清单,为规范校内科研活动提供了制度遵循。
二、充分认识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重要性
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是践行科研诚信、保障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的底线要求,更是提升资金效益、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支撑。各单位及科研人员应深刻认识违规使用经费的严重后果,严守师德师风,切实筑牢责任与风险防线,做到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真实、合规、高效。
三、高度重视特定经费支出管理要求
(一)专利申请费。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在列支专利申请费用时,需提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以证明成果相关性。
(二)论文版面费。根据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有关规定,应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于单篇论文发表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列支。如已经列支,需要补充有关材料。
(三)社科类项目经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部分社科类项目,根据以往结题经验,不建议列支版面费、论文查重费。
四、高度重视“负面清单”涵盖内容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是指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列支不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列支参与学会委员改选等与科研任务不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以及非本项目产生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利等)的有关费用。
2.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学生培养或论文答辩等费用。
3.列支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保障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话费、网络费、办公软件和操作系统费、仪器设备维修、邮寄费、房屋租金等日常办公费用,计算机、显示器、硒鼓、打印纸、硬盘、U盘等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费用。
4.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5.列支与项目不相关的国际合作交流费。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科研项目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但不限于:
1.以虚构业务方式列支材料费。
2.以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3.以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
(四)违规发放劳务费。包括但不限于:
1.向研究生发放劳务费后,通过任何形式收回并据为己有或转入其他账户等套取资金或转移费用的行为。
2.按月支付专家咨询费,或向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相关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等。
3.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
(五)虚构行程套取差旅补助,包括但不限于编造不存在的差旅行程、虚增出差人员或虚报出差天数等方式,套取差旅补助、住宿费等行为。
(六)将科研外协费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或违规转拨到项目组成员利益关联方或以委托技术服务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故意拆分发票等方式规避合同签订、招投标采购等管理要求。
五、了解对照科研经费审计指出的常见问题
(一)不得列支项目立项前的各项支出。
(二)不得列支项目组外人员的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临时性参与项目的学生的差旅费除外。
(三)不得列支论文润色、编辑、翻译或修改等费用,以及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专利的年费等费用。
(四)不得列支非专用服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迷彩服、雨靴等。
(五)警惕相关费用真实性存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由不同单位出具,但其经营者为同一人等。
请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对照以上内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自检自查。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研究院 计划财务处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