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注意事项须知
管理员 2023-01-12 12:55 浏览次数:

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已在基金委网站发布,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申请资助政策方面有较大调整,具体详情请申请者仔细阅读《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学校将《指南》中需特别关注的内容整理出来,供我校申请者参考。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条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部分)。

2.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不含港澳地区依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应当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并将函件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部分其他类型项目(由相应项目指南确定),但在聘(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通过港澳地区依托单位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为避免重复资助,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限制申请,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科学部资助领域和注意事项—管理科学部有关内容。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1.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撰写;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规范填写个人简历。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选择,未要求选择的应当留空。

3.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继续试点基于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评审,申请人应当根据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研究内容,选择科学问题属性,并阐明选择该科学问题属性的理由。申请项目具有多重科学问题属性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最相符、最侧重、最能体现申请项目特点的一类科学问题属性。

4.2023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请申请人务必仔细阅读 “指南”中 “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内容,充分了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

5.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科学部的要求提供相应附件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6.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二级申请代码(4 位数字)。

2)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对申请代码填写可能会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类型项目部分。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基本信息表时,请准确选择“申请代码 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科学部咨询。

7.申请人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入学生,只需将参与项目的学生人数填入总人数统计表中。主要参与者个人简历信息采用与申请人相同的在线方式采集。申请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邀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并上传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参与者 PDF 版个人简历文件。未按要求上传主要参与者个人简历的将无法提交项目申请。

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公开发表的全文 PDF 电子版;代表性专著应上传著作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 PDF 扫描件。

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外单位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应当在线选择或准确填写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信息。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的合作研究单位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 2 个(特殊说明的除外)。

8.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分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9. 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类型的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在申请书中列明同年申请的其他项目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信息,并说明申请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0. 除特别说明外,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24年1月1日;结束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20**年12月31日。

对于非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优青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其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统结合项目类型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

11.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应规范。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说明。

12.科学基金项目继续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就申请材料全部内容征得主要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同意。项目获批准后,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本人应当在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和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随纸质签字盖章页一并报送。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纸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公章,公章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单位名称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三、关于申请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本《指南》和相关类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四、科研诚信要求

为加强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防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中的科研不端行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就有关科研诚信注意事项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要求。请申请人务必仔细阅读指南中的“申请规定——科研诚信要求”部分,了解规定中的内容。

五、限项申请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同类型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除外;联合基金项目中,同一名称联合基金为同一类型项目]。

2.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

(二)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规定

除特别说明外,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1.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 2 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大于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仅限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作为主要参与者不限),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资助期限超过 1 年的原创探索计划项目、专项项目(特别说明的除外,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除外)。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 1 项,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 2 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19 年(含) 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0 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22 年(含) 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3 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后,原来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原来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不计入。

2.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类型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直接费用小于或等于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中的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资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其他类型项目,以及项目指南中特别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项目等。

(三)部分项目类型的特殊规定

1.面上项目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23 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2.国际(地区)合作类项目

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际(地区) 合作研究项目。

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同一组织间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合计限 1 项。

3.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数量合计限 1 项。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负责人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决定之后至准予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                                              

4.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正式接收申请后计入。

5.原创探索计划项目

原创探索计划项目申请时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获资助后计入(资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 1 项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含预申请)。

(四)获资助次数限制规定

1.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同类型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 1 次资助。

2.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优秀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外国资深学者研究基金项目:同层次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仅能获得 1 次资助。

(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联合限项规定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请和承担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 项。申请当年资助期满的项目(课题)不计入统计范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以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和“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科学仪器方向)项目总数合计限1 项。

(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与国家其他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政策

2023年继续执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与国家其他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政策,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只能承担一项。在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支持期内和支持期结束后,不得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023年继续执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与国家其他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政策,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只能承担一项,不能逆层次申请。在同层次以及上一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支持期内和支持期结束后,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六、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规定”中的“三、预算编报要求”部分,请申请者仔细研读,并按照其相关规定内容进行预算填报。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

七、其他要求

1、要求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务必如实填写职称、学位等个人信息,并对参加人员的职称、学位等个人信息及签字负有主要审核责任,如与事实不符,取消申请资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申请者(项目负责人)自负。

2、单位名称统一填:东北林业大学; "所在系所"填:申请者所在学院,各项代码可在《申请书》相关空格弹出、选择。

人:戴放

联系电话:82191085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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