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科研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根据《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2021年省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坚持“四个面向”,重点支持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试验推广及国际合作等公共科技活动,为加快建设科教强省,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良好、管理规范、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
2.企业牵头或作为合作单位申报项目须符合《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质条件界定》(附件2),须承诺提供高于申请省拨经费额度的配套资金。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项目,须履行R&D经费统计填报义务,项目团队前3名科研人员过去3年(2018-2020年)应承担横向课题或四技合同收入经费到账额累计要达到50万元及以上(医疗类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承担过国家和省各类基金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可不受横向课题及技术交易额经费到账额限制,作为负责人申报项目。
4.申报和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均应在本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用。
5.省重点研发计划优先支持企业整合创新资源,通过产学研合作或与省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产业化方向明确的项目,须有合作企业,合作企业须承诺提供高于申请省拨经费额度的配套资金。
(二)申报人员基本要求
1.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项目负责人非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不符合年龄要求又确需申报的,应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其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5.受聘于我省科研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等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三)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为1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2.企业同时可承担在研项目数量应符合《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质条件界定》。
(四)技术就绪度与先进性评估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就绪度4-6级的项目,项目完成时技术就绪度一般应达到7-9级,原则上项目完成后技术就绪度应有3级以上提高,各申报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按照要求对现有及完成时技术就绪度指标进行具体分析如实阐述。省科技厅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填报的技术就绪度及技术先进性情况进行评估,对技术就绪度不符或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的申报项目降低支持经费额度或取消申报资格等。
二、实施期限及经费额度
(一)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成熟度、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经费额度
预计项目完成时技术就绪度达到7-8级的,省级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60-90万元之间,达到9级的,省级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91-120万元之间。具体支持额度根据单位申报、最终经费核算及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三、申报流程
1.网络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进入首页上方“科技项目”,选择“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栏目,点击“在线办理”。
2.时间要求:申报系统将于2021年4月26日9:00时开放填报,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17:00时,届时申报系统自动关闭。请申报单位在此日期前完成有关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对照申报指南(附件1)中明确的专题名称、研发内容进行申报。
1.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厅市科技合作共商、厅市联动等定向委托项目由相关单位组织推荐。
2.2016年以来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项目省级资助支持的项目团队负责人,按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可以依托该成果自行设计后续研究方向及内容,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
3.省院合作是指省内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团队)或中国科学院院属机构开展科技合作联合攻关。申报国际合作、省院合作指南应具备前期合作基础。
(二)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项目申请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请书内容、指标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依据不予修改调整。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四)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中支出。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
联系人:潘拓野
电话:0451-82191057
(二)高新领域
科技厅高新技术处:0451-82628379,82634913
(三)农业领域
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451-82625077,82628482
(四)社发领域
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0451-82628292,82603925
(五)国际及省院合作
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与对外合作处:0451-82628355
(六)国家项目后续支持
资科技厅源配置与管理处:0451-82628006,82633303
(七)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451-82651341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