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管理员 2020-11-10 16:3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黑科字【2020】22号)要求,现集中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截至2020年10月到期未验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二、验收形式

(一)系统验收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四类项目进行系统验收。项目负责人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系统验收。

(二)材料验收

财政经费50万以下的项目进行材料验收。

(三)会议验收

财政经费50万(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三、验收时间

(一)11月10日—11月20日:项目负责人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提交验收申请。请各项目负责人注意:在此时间范围内须完成科技报告和验收材料的所有申请流程,验收材料须在科技报告省里审核通过后方能在系统提交申请,请各项目负责人安排好时间,于时间节点前务必完成此项工作。

(二)11月26日—12月4日:组织材料验收,请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状态显示“通过”或“结题”字样时,胶装两份纸质材料送至611室(装订顺序:绩效评价验收信息表-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佐证材料)。

(三)12月11日—12月25日:组织会议验收,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验收结论及经费处理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结余财政经费按规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需收回结余财政经费。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者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验收结论均为不通过,需追回结余财政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

五、有关要求

未能按期验收的项目,请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延期、终止等手续,科技厅将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超期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失信惩戒。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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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院  82191085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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