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通知》(黑科联发﹝2013﹞76号)要求,我校现组织2013年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十大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已在省内转化应用的,或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在省内成功转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突出的科技成果,给予成果转让方的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后补助。
承担过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与原项目本质类同的项目;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本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已将研发内容相同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一个申报单位限报一个项目,2012年支持过的项目本次不再支持。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在全省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的,且符合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要求的转化落地项目;
2.支持已在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二、申报条件
1.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5.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
三、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需递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预算报告书(见附件1);
2.已签订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书面合同;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4.法人代表证明。
5.上述材料按顺序左侧装订,一式6份(其中1份原件,同时报送电子版),请于9月18日11点前报至科学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楼923室),逾期不再受理。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