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林学会会员重新登记及发展新会员的通知
管理员 2014-04-23 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林学会会员管理工作,健全会员档案,进一步加强为会员服务与沟通,促进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共同推进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黑龙江省林学会决定,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登记确认,同时发展新会员,请各级学会组织认真完成好此项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会员登记范围

1.原个人会员;

2.符合《黑龙江省林学会章程》中个人会员条件并经所在地学会组织批准的新会员

二、入会条件及要求

1.拥护《黑龙江省林学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2.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1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2年以上,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3年以上,以及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林业科技人员;

3.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有关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或技术工作者,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林业工作者。

三、会员权力及义务

(一)权力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及上级学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通过评选获得本学会或上级组织颁发的有关奖励;

5.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林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有关科技成果资料。

四、其他事项

1.会员登记工作由各级学会组织负责;

2.《黑龙江省林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中的内容须如实填写,交由所在地学会组织统一编码、盖章。《黑龙江省林学会个人会员统计表》由所在地学会组织负责填写。

3.2014年5月23前完成会员登记工作,各级学会组织将《黑龙江省林学会个人会员登记表》和《黑龙江省林学会个人会员统计表》电子版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劲风 

电  话:82191946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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