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
管理员 2015-04-17 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国科办创〔2015〕20号)要求,现开始征集我校专家信息,推荐更新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基本标准

国家科技专家库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一线优先。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4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一)科技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注:我校原则上以正高级职称专家为推荐主体,满足条件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副高级职称专家也可自愿填报,无特殊原因将予以推荐。)

2. 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10篇以上被SCI、EI、ISTP索引收录的论文。

4. 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5. 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二)产业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2. 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企业产值在2000万以上)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总监。

4. 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 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 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 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 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程序及要求

1. 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及新增专家推荐工作,对照入库专家基本标准,做好本单位新增专家推荐和信息审核工作。

2. 各单位确定新推荐专家后,由各单位科研秘书统一填写《国家科技专家库填报专家汇总表》(见附件),确保汇总表信息真实准确,于2015年4月24日前以学院公函形式报送科研院,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由科研院统一创建专家账号并发放。

3. 专家收到账号后(通过《专家汇总表》填报的手机号及邮件发放),应及时登录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http://expert.most.cn),逐项充实完善个人信息,确保所填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并在线提交科研院审核备案。

4. 经备案后的专家信息科研院直接由线上推送至科技部,各单位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5. 曾经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在库专家,账号由科技部信息中心通过短信、邮件通知统一发放,登录系统直接完善个人信息即可,无需重复填报。

6. 网上系统填报时间要求:每位凭借各自单独的账号登录系统,在线提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5日,望按时填报。

7. 今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和项目评审评估等各类专家将从专家库中抽选。各单位和个人务必对专家信息认真核对,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科技部将记入个人和单位科研信用档案。

联系人:魏焕勇

联系方式:0451-82191948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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