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2015〕4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