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
管理员 2016-04-08 00:00 浏览次数:

国科发政〔2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会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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