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关于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科综字[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宾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国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指导意见》(林科发〔2015〕166号),经研究,我局拟新建一批局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为保证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申报质量,提出以下申报基本条件。
(一)拟申报局重点实验室须符合《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研究领域应满足《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建设发展布局。
(二)拟申报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是国内从事相关领域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的高校、独立科研院所或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科技型企业,建立相应实验室并正常开展相关领域研究5年以上。鼓励科研单位、教学机构和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
(三)须建立较系统的实验室管理与运行制度,各类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科技档案归档规范完整。
(四)须具备相应的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及专业技术队伍等稳定的组织和保障条件。
(五)各单位要统筹布局,根据轻重缓急,择优申报。各省区、四大森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及直属单位限报1项,有共建协议的涉林院校所在省区、原局属6所林业高校限报2项,中国林科院、国际竹藤中心限报3项。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满足申报条的单位可以进行申报,申报格式书见(附件1)。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经论证同意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在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局领导审定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国家关于转移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我局将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作为政府转移职能的试点,委托中国林学会组织实施。科技司将会同中国林学会成立论证考察专家组,做好局重点实验室的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工作。
申报时间截止2017年8月20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文件。
三、联系方式
(一)中国林学会
联系人:王妍曾祥谓
联系电话:010-62889113,010-62889821;18211013553
E-mail:linyezdsys@126.com
(二)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联系人:吴红军
联系电话:010-84238712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2017年7月4日
附件1: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格式
附件2: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3:重点实验室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