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3〕1号)及《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类型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审核认定。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直接下达的经费,或明确批复东北林业大学为承研单位、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经费。该类经费需按预算管理且无需开具税务发票。人才类、平台类以科研项目形式下达的经费,原则上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由地处国境外的合作单位或境外单位驻华机构资助且无需开具税务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一般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认定管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签订的非财政性专项研究项目、技术合同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由地处国境外的合作单位或境外单位驻华机构资助且需提供税务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学院、处级建制科研相关部门等,下同)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研院是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书、科研项目合同和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立项认领、预算调整、经费转拨等业务审批,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收支进行校内审计监督。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相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执行承担监管责任。
1. 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2. 配合科研院、计财处及审计处等部门监督项目执行,督促科研项目与预算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
3. 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 应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 按照批复预算或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
3. 负责自筹配套经费的落实;
4. 负责项目组人员的科研项目绩效奖励考核和发放;
5.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合规转拨外拨经费,列支劳务费等各类项目研究相关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结题验收的基本依据。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由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编制。
科研院、计财处按照经费管理要求,可从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收支预算编制提供指导性建议。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财审专家进行预算审核。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申请科研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除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由学校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应签署《自筹经费承诺审批表》,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自筹资金来源证明,经科研院、计财处备案后方可申请。自筹配套经费无明确来源渠道的,原则上不得申请。
(二)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填报,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征得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足额预算学校管理费和科研条件支撑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按照学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是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开支范围自主决定使用的科研项目。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B类、C类)等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团队、重点、青年A类、青年B类、联合引导等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后期资助等项目和黑龙江省“新时代龙江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项目,按照学校相关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规定执行;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由主责单位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采取经费包干制的项目;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龙江战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项目、龙江科技英才春雁支持计划、龙江卓越科学家、龙江科技英才(创新、创业人才)、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项目等,主管部门明确采取经费包干制的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四)其他主管部门明确采取经费包干制,且无其他特殊规定的科研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未明确预算管理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可参照包干制管理。
第十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并上传至“科研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研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科研项目,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确认经费到账后,应及时通过“科研系统”线上办理项目立项和经费认领手续。
第十三条 在项目主管部门或业务委托单位允许的前提下,需要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内部分账管理(以下简称“校内分账”)的科研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合同、委托合同或委托方有效书面约定材料等,以有利于完成合同任务为原则,与承担具体研究任务的人员签署研究任务子合同,并填报《科研项目校内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表》,经科研院审批同意后执行。
项目第一负责人对经费分配及支出负直接责任,研究任务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负相应责任。纵向科研项目承担具体研究任务的人员必须是与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或研究骨干。校内分账须在首次经费入账时完成,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进行拆分。研究任务负责人支出经费财务报销时,需该项目第一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计财处提供到账凭证或税务发票,并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经费到账额度,由计财处提供银行回单复印件。横向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须在相关票据开具前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经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调离或辞职等发生工作变动,其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仍留在学校。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科研院、计财处审批,指定已结题项目结余经费负责人或在研项目后续研究的执行负责人。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直接相关,真实有效、票据合法合规、经济合理,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所列科目及额度开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支。
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主管部门、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采取包干制管理的,其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条件支撑费、绩效支出及其他合理支出。
其中管理费、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类按比例计提。其余科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并据实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分为科研协作费和科研外协费。
科研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由学校与其他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承担,依据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任务分工与经费分配条款,应向参与联合研究的合作单位拨付的经费。
科研外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部分研究、测试、化验、加工等工作任务委托其他单位开展,或为完成项目需要而开展设备购置、试制,试验材料采购、设备与土地租赁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科研协作费的转拨应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中明确列示的协作单位、预算金额范围,在科研院指导下签订项目下设课题或子课题合同,报请科研院办理经费转拨审批手续,严禁向未经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单位转拨经费。
科研项目合同中未明确列示协作单位或协作费额度,但确需转拨协作费的,原则上应征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同意,经公示无异议,方可与协作单位签订协作合同、转拨协作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外协费的转拨,应以主管部门批复的科研合同(预算)或与委托方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根据委托外协工作实际需求,项目负责人按学校采购管理、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完成采购申请、设备审批、支出公示、合同审核等必需的流程,无异议后方可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外协合同并支付相应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除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的设备、软件、专利等资产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在预算允许的前提下,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基本建设管理等,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科研项目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项目经费;
(四)违规发放劳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向研究生发放劳务费后,通过任何形式收回并据为己有或转入其他账户等套取资金或转移费用的行为;
(五)虚构行程套取差旅补助,包括但不限于编造不存在的差旅行程、虚增出差人员或虚报出差天数等方式,套取差旅补助、住宿费等行为;
(六)将科研外协费拨付给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条件和资质的单位,或违规转拨到项目组成员利益关联方或以委托技术服务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等;(九)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
等;(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与结题结算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
纵向科研项目和委托单位要求决算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财务系统资金收支明细账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财审专家进行决算审核。
对于需要进行财务审计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主责单位、项目委托方的验收意见等项目结题资料,提交科研院审核备案,办理结题手续;同时向计财处申请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学校现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涉密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自筹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东林校科〔2010〕3号)同时废止。
(2010年3月制定,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