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25-05-27 16: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指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是指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概念、范围,成果完成人的概念,同《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赋权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赋权对象为成果完成人。完成人团队成员应当协商一致,自行约定好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第五条 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意愿,完成人可以在转化前或转化过程中提出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申请,经审核、公示、审批后签订书面赋权合同,并对收益分配、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第六条 学校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成果完成人创业(或作价投资)等转化活动中,结合转化过程和特点,通过赋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过程中的赋权决策、公示、审批等可以与转化活动同步进行。

第七条 被赋权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中心)报告。成果转化中心如需其他信息和资料的,成果完成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二章 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

学校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选择权。成果完成人可选择“转让”“许可”“自行投资”“作价投资”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份额原则上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形式和比例确定。

第十条 学校赋予成果完成人部分所有权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有权进行科技成果评估、推广和成果转化(期间所产生的申请、推介、科技成果维护等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十 成果完成人对赋权后学校享有的科技成果份额,可以代表学校开展转化推广、协商谈判等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将其享有的份额作为出资转让给其创业的企业时,可以连同学校的份额一并向创业企业转让。

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时,应遵守《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学校的份额向他人(包括其创业的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之前,需提前征得学校成果转化中心同意,然后按照协议定价或评估作价(涉及关联交易、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确定学校所属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的价款后方可实施。学校应得收益不再向成果完成人重复奖励。

第十 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办理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无侵权行为承诺;

(二)成果完成人所属学院审核;

(三)成果转化中心进行复审,并对赋权内容、方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公示期内的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赋权申请程序中止。

(五)公示无异议后,科研院或相应议事机构审批。

(六)签订赋权合同进行赋权。

第十 成果完成人自签订所有权赋权合同之日起3年内未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应当将科技成果无偿退回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置。

第三章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

第十 学校赋予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是指已取得知识产权,且已明确使用权转化对象或依托该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的科技成果。

第十 成果完成人将所赋予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转化的,应当由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并向学校支付对应的使用权许可费用。

第十 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办理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无侵权行为承诺;

(二)成果完成人所属学院审核;

(三)成果转化中心进行复审,并对赋权内容、方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公示期内的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赋权申请程序中止。

(五)公示无异议后,科研院或相应议事机构审批。

(六)签订赋权合同进行赋权。

第十 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对在其基础上开展的持续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衍生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由学校或创业企业申请确认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所有人确认为学校的,可以许可创业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 成果完成人可以结合创业活动与学校签订长期使用权赋权合同。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时间不低于10年,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不足10年的按剩余年限计算。

十九 在成果完成人履行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学校可进一步延长成果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期限。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赋权科技成果信息公开机制,获得赋权科技成果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 成果完成人如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由成果完成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 成果完成人如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或学校造成损失的,成果完成人应向企业或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省厅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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