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员 2024-04-08 17: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北林业大学章程》《东北林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为《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补充。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以学校为签约主体与外单位签订的就技术开发、转让、实施许可、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洽谈、起草、审查、签字和盖章的程序,科学技术研究院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产学研创新合作办公室、科技转化中心办公室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合同内容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以及合同签订时间等条款。

第七条 签订技术合同时,如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第三方合作完成,或将合同分部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完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或委托单位名称、相关任务及拨付经费额度等。如未在合同中约定,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第八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签订技术合同原则上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合同模板,如对方单位特别要求,在不缺少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对方单位提供的合同模板。不得删除或者修改合同范本中有利于维护学校权益的条款。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实行逐层审批制度。我校科研人员与外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拟订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由产学研创新合作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交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分管副院长复审;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由科技转化中心初审,通过后交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分管副院长复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合同内容实际需求,提请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办公室)的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条款审核。所有审核流程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合同文本已通过审核,但在签订前内容有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流程。

第三章 合同的签字与用章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是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签字完毕后,加盖“东北林业大技术合同专用章”,多页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东北林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产学研合作创新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用章程序,合法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除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分管副院长及以上领导批准,否则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各方当事人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有学校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或空白条款,交、寄予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签字用章,并确保变更、解除或者补充的合同与主合同的签字用章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合同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或督促对方单位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学校明显不公平,影响合同履行等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应科室反映情况,需要变更、解除的合同,需向科研院提交书面申请,科研院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和进行财务处理。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签订审核流程办理。

第五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原则上采取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应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拖延和敷衍。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补充说明、终止协议等,科学技术研究院保留一份原件存档,并且合同负责人需上传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原件扫描件到科研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电子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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