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科学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管理员 2023-10-12 17: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科技发展布局,提升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提高科技政策质量,学校实施科学顾问制度,汇聚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精准定位前沿科学发展趋势和重大科研计划指南方向,科学、合理、精准地对我校科技工作进行全方位指导与服务。

第二条 科学顾问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有益补充,对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提供研究成果、咨询报告及必要的培训、指导与技术服务等。科学顾问的遴选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具体负责实施, 由学校颁发聘书聘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科学顾问的职责。受聘科学顾问受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及专项负责人等委托或邀请,开展关于学校科技发展各类问题的研究、咨询、培训、讲座等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

(一)对国家重要政策和行业规划给予解读,对学校科技发展领域、方向及重大科技事务决策等,提供顶层咨询和论证建议,为学校科技重大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及支撑。

(二)对学校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科技管理文件制定、修订等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咨询建议。

(三)对学校科学研究重点发展科研方向、前沿学术研究热点、优势学科及学科交叉发展趋势等提供持续研究及咨询报告。

(四)对国家、地方、行业及社会急需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科技需求等开展应急性调查研究,提出科学解决方案。

(五)对学校重大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申报、 立项及执行给予系统的咨询指导,尤其针对中青年科研人员学术规划和能力提升提出指导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科技成果收集整理、整合提升或实施转化,给予咨询建议或提出方案。

(七)对归属于学校管理的各层次科研平台规划、建设及评估验收等,提出咨询指导建议。

(八)对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咨询建议,宣讲弘扬爱国主义和科学家精神。

(九)学校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涉及科学研究事项。

第三章  遴选、聘任与聘期

第四条 科学顾问的遴选:

(一)科学顾问从校内外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科研管理人员中选聘。

(二)我校受聘院士、获得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及荣誉的专家、受聘我校成栋特聘二级教授岗位的专家学者均自然受聘为学校科学顾问。我校在特定领域具有高深学术造诣的专家,可通过民主推荐、专家提名等方式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校科技委)遴选受聘为科学顾问。

(三)非本校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行业、企业、事业、政府部门以及外派机构等研究和管理人员亦可受聘为科学顾问,可通过专家提名、项目组推荐等方式,委派专人负责沟通协调、通过双向选择按需聘任。

第五条 科学顾问的聘任。校内外专家学者经双向选择达成一致并签订聘任协议,正式聘任为学校科学顾问。科学顾问的聘任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多种方式开展,包含但不局限于下列方式:长期科学顾问、特邀培训(讲座)顾问、专项咨询顾问。

第六条 科学顾问的聘期。科学顾问聘期按照一人一事一议的原则,以签订的聘任协议为准。聘期分为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规定聘期结束后原则上可连续受聘。对于不能正常履行顾问职责的受聘顾问,学校有权予以解聘或中止聘期。

第四章  权  利

第七条 科学顾问的权利。受聘科学顾问有义务为学校科技事业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咨询建议,有权利在履行顾问责任的同时,获得学校相关资助或按照实际工作量领取相应报酬。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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