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23-10-12 17: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凝聚我校科研力量,充分发挥聚集高层次人才、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作用,依据科技部、教育部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部级(含)以上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科研平台包括:经国家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等科研平台。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可暂行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平台应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为发展目标,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坚持质量、绿色、创新、合作发展理念,秉承开放、共享、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科研队伍组织模式,打破人事流动壁垒,解除学科限制、院系限制,构建符合现代科技发展规律组织结构,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其运行保障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东北林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负责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审议科研平台建设计划、考核科研平台建设情况等,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科研平台的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的主任遴选、考察、推荐和聘任。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平台管理办公室作为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现有和新建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计划。侧重考虑现有平台的发展和提升,协助已有重点平台产生重大科研成果,服务国家和地方科研和经济建设。注重新建平台规范化建设工作,避免在建设过程中走弯路。

(三)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

(四)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完成平台运行、专项经费预算,组织并支持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五)督促检查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科技资源共享。

(七)协调解决平台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八)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科研平台的资源配置。

第三章 平台职责

第六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聚焦相关研究领域的世界学术前沿,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找准自身定位,凝练研究方向,逐渐强化核心竞争力。

(二)注重科研团队建设,加强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优化中青年科研队伍,稳定高水平科研辅助和管理队伍,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流动竞争、活力澎湃的创新团队。

(三)注重平台建设和学科建设的融合,促进平台在学科方向发展、研究生培养、科教融合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平台建设对学科发展和双一流建设的支撑作用。

(四)加强开放交流,建立符合各科研平台实际情况的开放课题、访问学者、人员交流、科普展示等一系列制度,提升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五)重视科教融合,加强科学研究与教学相融合,探索多渠道的科研育人模式,积极融入学校素质教育体系。

(六)加强学风建设、文化建设,营造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的学术氛围。

(七)加强平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完成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检查工作。

第七条 科研平台支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要将平台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平台建设,督促平台完成任务,保障平台良好运行。

(二)提出平台建设和运行建议。

(三)为平台提供保障条件,在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仪器设备分配和购置、科研及办公用房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监管平台的运行,敦促平台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落实平台绩效考核,督促平台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五)做好平台的基层党建及工会工作。

(六)协调平台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科研平台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提交申请和论证报告,经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经讨论认为事项重大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国家和教育部所属的科研平台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教育部(含)以上级别科研平台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上报、立项及评估。在建设期内,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进行建设情况总结;在验收通过后的正式运行期,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在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评估。

第十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应为主任,科学观测站对应为站长)负责制,主任人选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公开招聘,学校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遴选办法和组织遴选程序,相关建议人选需征询所支撑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聘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首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全职受聘于东北林业大学。科研平台负责人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或与学校协商任期),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平台主任负责科研平台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实验条件建设等。

(三)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验收申请、自评报告等。

(四)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

(六)对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七)每年向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必要时也可设主任助理。副主任及主任助理由主任提名,经所支撑学院推荐,学校平台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任命。

第十四条 国家级和教育部级科研平台应设专职秘书 1 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科研平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课题、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人数不得多于 1/3。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 1/3 以上,连续两次以上不出席学术委 员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 2/3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三重一大 议事原则,由主任提议召开会议,副主任、研究方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或重要相关人员集体商议,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科研平台工作。对平台建设能够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单位人员,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柔性引进,与平台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考核标准。学校对柔性引进人员在研究生招生名额配比及自主科研计划分配上给予支持。柔性引进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平台负责人考核结果的部分内容。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科研平台的建设,应考虑跨学科的基础平台建设,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装置,由学校统筹规划,不搞重复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科研平台应根据研究特色及方向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科学更新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平台的长远发展,为高水平科研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合理选购仪器设备,利用有限经费获得最大使用效益,对于购买价格昂贵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仪器设备使用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健康稳定运行。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记录。定期向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单位提供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数及共享情况记录。

(三)仪器设备按照非盈利性有偿使用 的原则,本着互助协作的精神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四)培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参数的认知度,挖掘大型科研仪器的应用潜能,开展关键仪器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提升;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平台依托学院应出台相关鼓励机制和措施,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发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潜能,从而提升仪器设备使用率和服务层次。

(五)平台科研仪器的名称、型号、参数、功能、运行状态、收费标准、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部进行公开宣传,以方便使用人参考和沟通。

(六)充分利用国内设备共享资源,对购置成本高、使用频率低的设备,要本着不为所有,但为所用 的原则,利用好社会共享资源,降低设备采购成本。

(七)提升仪器设备管理的信息化程度,简化预约流程,合理安排使用计划,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设备管理,提升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要加强平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平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信息填报、数据汇总工作。对外要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数据应及时更新,实验室年度报告、学术交流活动等各方面信息要及时公开,平台网站或网页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加大开放力度,创造条件争取国内外企业、机构、个人对科研平台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受聘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软件、数据库等)须按要求署相应平台的规范名称(不署名的成果不予认定参与绩效分配),但可同时署支撑学院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平台受聘人员,凡涉及在平台开展研究工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平台名称。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经费开支范围。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科研平台配比开放运行经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经费须规范支出。

(一)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科研平台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基地运行保障费等。

(二)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科研平台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经费支出是否规范作为平台负责人考核内容,平台负责人离任时,该经费项目需经学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设置和管理。

(一)校外开放课题的经费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开放课题经费总额的 70%。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开放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限于 3 年以内。

(二)本校研究人员研究费用实报实销。为了确保校外课题正常进行,开放经费在符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研究需要外拨至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

(三)开放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和用开放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材料必须留在本实验室,不得带走。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的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术委员会、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检查、监督和学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五章 PI及团队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科研平台应施行 PI(首席科学家)制管理,根据各平台的研究方向与人员情况,建议每个研究方向设置 PI 1-2 位,人员动态管理,按需聘用,由科研平台负责人根据研究方向需要进行 PI 聘任,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与科研平台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岗位职责及科研任务、考核指标等内容。PI 可根据研究需要组建科研团队,团队受聘人员不受学院及学科等限制。平台受聘人员,人事关系仍隶属原学院,完成本学院相关工作。平台为科研意识强,科研能力突出人员提供实验平台,实现互惠共赢。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受聘 PI 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期一般为 5 年。PI 原则上为 55 周岁以下的教授,科研业绩显著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可以是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也可以是与学校签订 PI 聘任合同的校外科研人员。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受聘 PI 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宽广的学术视野,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战略及平台发展规划,对接行业产业战略需求,具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明确的发展目标。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受聘 PI 应在所属领域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影响,同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交往能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好的评价和影响。能团结和带领本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规模较大且现任 PI年龄较大的团队,可以采取双 PI 体制,以扶持年轻人才成长。

第三十条 科研平台 PI 的遴选需经个人申请,需提交近10 年科研业绩总结和近 5 年科研成果清单,近 5 年科研成果作为评聘的主要参考依据,并提出 PI 任期的工作思路、研究方向、团队人员组成及预期任务指标等(按考核时间分阶段指标和聘期总体指标)。科学技术研究院(平台管理办公室)审定遴选结果,确定拟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岗。

第三十一条 PI 的责任和任务。

(一)PI 负责整合学校内部资源,组建科研团队,把握团队研究方向,协调团队成员分工,在遵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承担实验平台管理、安全、运行等职责。

(二)负责凝练科研方向、项目申报,并按研究方向分解目标任务和经费预算,指导、统筹并督促本团成员开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制订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团队成员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明确每个成员应承担的具体建设任务。

(四)完善内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积极进取、团结互助学术氛围。

(五)定期向平台及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队伍建设、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成果产出、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情况,负责本团队成员考核工作。

(六)积极配合平台管理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团队建设,对在 PI 团队中成果排名第一以外的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且对最终科研成果做出贡献的成员,科研平台及支撑学院应制定办法给予肯定和鼓励。

第三十三条 平台 PI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PI 所在团队人均学术业绩量低,获得的支持经费少,将被淘汰。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科研平台的建设,准确掌握其运行情况,学校每年对科研平台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两至三年进行一次建设周期考核和结果公示,视考核情况对科研平台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指标如下:

(一)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科研平台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每个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

(三)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出版、发表或授权的论文、论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其他科技成果、成果应用与产业化情况。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

(四)科技服务:承担的横向委托项目、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情况。

(五)学术活动:科研平台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

(六)学术兼职:科研平台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协会、评审委员会、杂志编委会等的兼职情况。

(七)专业建设:参与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情况。

(八)安全管理:实验室水电安全、危险化学品、实验人员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固液废弃物、转基因作物、实验用活体动物等规范化管理情况。

(九)制度建设: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实验室安全制度、仪器管理和共享办法、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学术诚信制度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科研平台每年一月份向学校平台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同时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平台考评结果是学校考核科研平台及其支撑学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参与主管部门评估的平台,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的,学校将给予专项奖励,并在后续的绩效和科研资源配置方面予以倾斜。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及时整改。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科研平台将停拨建设经费,撤销其建设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定期参加评估的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所辖平台,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估考核,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东北林业大学成栋科技奖高层次平台建设奖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平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平台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平台负责人对平台聘任的 PI 进行考核。着重考核 PI 的科研业绩、组织管理和承担建设工作情况,重点考察学术团和 PI 获取校外各种学术资源,特别是获得国家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在行业领域发表高水平文章能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能力、对年轻团队成员的培养情况、在国际国内本学科的影响情况以及对国家、行业需求的贡献情况。PI 团队成员由 PI 进行考核。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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