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制定,2024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优化议事流程,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审议工作;
2.坚持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或价值分析等工作;
3.坚持法治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执行上级和学校规定的事权分级决策机制。
二、审议决策
1.研究审议200万元及以上知识产权转化事项,由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核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协商拟定转化事宜,经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提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决策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实施转化。
2.研究审议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转化事项,由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核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协商拟定转化事宜,经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决策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实施转化。
3.研究审议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转让和作价投资事项,由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核权属及法律状态,并协商拟定转化事宜,提请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策,决策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实施转化。
4.研究审议知识产权申请评估论证、疑难性公示争议等有关事项,对审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研究审议需要审核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决策及执行规则
1.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即可召开会议。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到会成员代为表达意见,可视为其参加会议。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相关决议决策可以通过。
2.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权对决议事项保留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但在未做出新决策之前,须按业已决策的意见执行。
3.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有集体决定的,须经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四、附则
1.本规则所述经费额度均以单项(件)计。
2.学校已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3.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原《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东林校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