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制定,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水平和效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管”“运”结合,调动各方面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见实效、有收益”为目标,全方位服务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实施技术顾问制度。
第二条 技术顾问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有力助手,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转化服务。技术顾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组织和管理,由科研院代表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合同),并在其中明确技术顾问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技术顾问的职责:
(一)采取正当合法行为开展工作,注重品德修养、形象素质、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主动了解和掌握学校科技成果类型、成果需求、技术市场、转化特点、市场情况等,做好相应储备。
(三)热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投入,开展实质性、成效性工作。
(四)依据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学校需求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五)协助寻找技术和成果对接,服务国家、地方、行业及社会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促成合作。
(六)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开展,发挥积极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遴选、聘任与聘期
第四条 技术顾问的遴选:
(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而从事居间、行使技术经纪或代理等活动的机构、个人为遴选对象。
(二)受聘机构及个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业公认度,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在正常履职尽职的情况下,可以参与选聘。
(四)学校有准入要求的,遵从准入规定。
第五条 技术顾问的聘任。本着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双向选择达成一致并签订聘任协议(合同),正式聘任为学校技术顾问。学校在职在编在学人员在未签订聘任协议(合同)的情况下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技术顾问的聘期。聘期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以签订的聘任协议(合同)为准,原则上聘期为两年,可连续受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不利的或没有成效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四章 业绩认定与报酬
第七条 技术顾问的业绩认定。受聘于科研院的技术顾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转化服务和发挥主导作用,并产生实质性转化业绩。成果(技术)完成人与受让方正式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实施。同期,科研院、成果(技术)完成人、成果(技术)受让方及受聘方共同签订成果转化服务确认协议(合同),作为业绩报酬认定与拨付依据。当所获转化收益实际到账并审核无误后各方共同签订的确认协议(合同)生效并执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取酬的有关规定认定和执行。
第八条 技术顾问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视为技术顾问劳动所得即采取“见实效、有报酬”原则,原则上参照《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根据共同签订的确认协议(合同)和转化收益实际到账,进行业绩报酬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一)横向项目类:指受聘个人、机构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同类型方式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5%至20%(含税金)作为业绩报酬,并本着乐见其成、事先约定的原则,具体业绩报酬比例以各方共同签订的确认协议(合同)为依据;横向项目技术顾问的业绩报酬原则上应符合学校横向项目列支规定,并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列支方式,便于财务部门的拨付。
(二)技术转让、许可类:指受聘个人、机构主导技术转让合同签订与实施的各类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软件著作权转让及动植物新品种或良种转让等同类型成果转化工作,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20%(含税金)作为业绩报酬,通过财务部门直接拨付聘用机构、个人。
(三)作价入股类: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事前另行约定。
第五章 权利与责任
第九条 技术顾问的权利。受聘技术顾问在促成实施转化的同时,各方应根据约定,保证其享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若有违约情况发生,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技术顾问有权合理、合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 技术顾问的责任:
(一)对技术顾问的聘任,作为促成实施转化业绩认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定形式的代表行为。
(二)技术顾问在促成实施转化即签订各方业绩确认协议(合同)并予以执行后,原则上对应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技术顾问职责结束。成果(技术)完成人与受让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与实施视为合同双方自愿、知情行为,由合同双方自行组织实施。
(三)受聘方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及非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产生的任何责任,与学校无关,由受聘机构、个人自行负全责。如学校利益和声誉受到侵害,学校有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原《东北林业大学技术顾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东林校科〔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