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管理员 2025-05-13 16:54 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制定,2021年12月第1次修订,2024年1月第2次修订,2025年5月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规范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学校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双一流”建设及学科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员工及在读学生,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药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和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五条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包括学校教职员工自退休、离职、调动之日起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或者一年后仍利用学校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与技术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等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或者以上方式的混合实施。

作价入股是指成果完成人利用其职务科技成果作为注册资本金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

混合实施是指“股权+货币资金”方式实施转化,即学校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成果完成人获得股权奖励的转化方式。

第九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技合作管理依据《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与企业合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凡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等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单独签订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独占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各相关单位根据业务领域,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一)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转化中心)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的审议、公示、签订等过程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配套制度,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年度报告等事项。

(二)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单位,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设立新企业或对其他已有企业增资扩股进行全流程管理与运营。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现金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业等人事相关管理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相关类别人员岗位考核、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无形资产账目登记、国有资产评估后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成果完成人主动发起成果转化事宜的,经学校相关程序决策通过后,授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与实用技术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成果完成人须在成果转化中心及相关部门协助、监督下,开展成果转化洽谈工作。

第十学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对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式、评估结果、定价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初核,每半年向学校报送一次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报告。

第十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根据价款额度不同报送不同层级议事机构审议。

(一)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由科研院研究决定。

(二)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转让和作价投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由领导小组研究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200万元及以上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由领导小组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

第十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确定;

(二)与受让方协商,并经公示环节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定价方式。

第十 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前须进行关联关系声明。科技成果涉及利益关联一般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关联交易的重要依据,并对关联交易和定价情况予以公示。

关联关系包括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科技成果受让方或合作方持股;担任受让方或合作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让方或合作方;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等。

第十科技成果以许可和转让方式转化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确权: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申请表和关联性及无侵权行为承诺,其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成果转化中心受理并确认成果所有权归属。

(二)定价:科技成果转让的交易价格需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三)公示:成果转化中心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确定价格的,应按照技术交易市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由学校相应议事机构完成决策程序。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成果转化中心提出异议。成果转化中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调研论证,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审批与签订合同:相关议事机构审批通过后,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合同。

(五)备案:成果转化中心配合成果完成人办理转化合同认定登记、权属变更、许可备案。

二十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和确权: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申请表、关联性及无侵权行为承诺,其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成果转化中心受理并确认成果所有权归属。

(二)评估备案:成果完成人委托经学校同意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国资处备案,学校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

(三)协商:由成果转化中心、资产经营公司、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形成作价投资意向。

(四)公示:由成果转化中心、成果完成人与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协商,协议约定股权(份)或收益的数额和奖励方式,并在科研院主页公示,公示期15天。

(五)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由学校相应议事机构完成决策程序,由成果转化中心代表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办理投资手续及知识产权变更手续。

(六)登记备案:资产经营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手续,并协助成果完成人将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至被投资企业。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资产经营公司应将作价投资合作合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国资处,并抄送成果转化中心。

二十一学校鼓励通过混合实施(股权+货币资金)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学校持有的股权权益采取现金收益形式实现,由成果完成人、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通过现金收购学校股权份额。采取混合实施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优先对学校持有股份现金收购。

第二十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开展作价入股活动,履行投后管理职责,承担保证学校权益的责任,促进目标企业健康发展。

资产经营公司要适时对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继续经营、撤出投资或终止运营。成果完成人可优先对学校持有股份选择回购,回购流程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第二十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可采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式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具体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办理流程。

经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成果完成人以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方式实施该成果的,可申请3年内免费许可使用该成果。3年免费使用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成果完成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费用由被赋权人承担。成果完成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未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上应当将科技成果无偿退回学校,由学校进行处置。

第二十科技成果属于学校和其他外单位法人(自然人)共有的,应在成果转化之前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转化方式、成果核算方式、价格、支付方式及转化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3年内未转化的,学校有权利决定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转让收益50%属于学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成果转化收益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知识产权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认定证明上署名的机构和个人,或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促成成果转化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为鼓励科技成果向高质量转化、向黑龙江省内转化,学校将给予大额、在黑龙江省内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更多收益分配奖励。

第二十利用学校职务知识产权及实用技术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获得的转化收益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单独核算。

第二十科技成果以许可或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具体奖励分配比例详见下表。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收益分配比例

转化合同金额

转化区域

成果完成人

学校

学院

50万元以下

黑龙江省外实施转化

90%

8%

2%

50万元以上(含)

95%

4%

1%

无限制

黑龙江省内实施转化

95%

4%

1%

第二十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净收益的奖励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自行确定:

(一)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二)用作科研启动经费,参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三十以作价投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按照转化区域进行奖励,并通过协议约定可按以下方式之一分配:

(一)所得股权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股权所得收益按分配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剩余部分归学校所有并二次分配。

(二)学校所得股权份额,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剩余股权份额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可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分配意见,依法登记到相关成果完成人名下,学校应得收益不再向成果完成人重复奖励。

(三)采用“股权+现金”的混合实施方式所得收益,所得股权份额按分配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学校所得股权部分以现金收益方式实现并二次分配,学校应得收益不再向成果完成人重复奖励。

具体奖励分配比例详见下表。

作价入股收益分配比例

转化区域

成果完成人

学校

黑龙江省外实施转化

90%

10%

黑龙江省内实施转化

95%

5%

注:股权变现或分红时,扣除税收等直接成本后,学校应得收益按以下比例进行二次分配:60%奖励给资产经营公司,30%归学校所有,1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

三十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成果完成人提供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拟奖励人员签字确认,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提交成果转化中心进行审批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分配比例、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校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技术入股事宜,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转让的,在其任期内限制交易。

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突出,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检举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由成果转化中心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并计入当年本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对于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转化3年内(36个月)获得的津贴奖励,计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学院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学校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中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成果转化指标考核和激励体系,成果完成人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部收益总额作为科研业绩给予认定。

第三十学校通过拨款、地方支持及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捐赠等途径筹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成果转化中心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日常支出等。分配给学院的收入,由其制定管理办法,用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由成果转化中心负责遴选,科研院监督立项,项目资金由成果完成人按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支出。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使用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接受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符合《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4〕12号)奖励要求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认定,除转化净收益的奖励外,从省里拨付的奖励资金中,再给予成果完成人50%的奖励。

四十学校鼓励作为技术中介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技术顾问)积极参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由技术中介方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10%~20%(含税金)作为业绩报酬;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20%(含税金)作为业绩报酬。由技术中介方促成的作价入股投资项目,可将学校作价投资入股所形成总股权或总股权对应收益(含税)不超过10%作为技术中介报酬。

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与技术中介方商定并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技术中介方为自然人的,可以是校内师生员工,但不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

技术中介(技术顾问)的业绩报酬

促成转化合同金额

服务类别

技术中介报酬

备注

50万元以下

科技成果许可、转让

实际到账经费的10%——20%(含税)

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与技术中介方商定并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50万元以上(含)

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20%(含税)

无限制

作价入股

不超过作价投资入股所形成总股权或对应收益(含税)的10%

四十一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选择离岗创业的,根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学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个人名义依法依规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从事成果转化工作,选择校外兼职的,依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十在征得专利发明人同意后,学校通过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无偿许可学生使用学校专利的方式,鼓励学生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其间产生的收益由成果完成人和学生协议商定。

无偿许可期满后,根据情况再与学校签订有偿转化合同。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成果完成人内部相关事宜处理,代表成果完成人全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连带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根据实际发生问题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执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职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泄漏职务科技成果秘密,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创办公司;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并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研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研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成果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四十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了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对学校做到了忠诚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未取得成功或完全成功,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免除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保障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科技成果定价及决策的责任。

第四十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成果完成人无过错的,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因成果完成人过错引起纠纷的,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因成果完成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学校被追究责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 学校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且已生效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五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东林校科〔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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