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24年1月第2次修订)
管理员 2024-01-22 16:54 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制定,2021年12月第1次修订,2024年1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规范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员工及在读学生,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包括学校教职员工自退休、离职、调动之日起一年内所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或者一年后仍利用学校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有合作单位的成果及实用技术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转化收益分配等)。成果与技术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成员等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学校及成果完成人共同对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活动。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筹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及实用技术的申报登记、汇总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法律状态,发起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及协调等工作。成果完成人主动发起成果转化事宜的,经学校相关程序决策通过后,授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与实用技术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成果完成人须在科研院及相关部门配合、监督下,开展成果转化洽谈工作。

第五条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二)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方式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

(四)科技成果技术顾问协同实施转化;

(五)其他协商确定并签订合作研发协议等方式。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产学研活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依据《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做另行规定。

第六条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如下五类:

(一)技术转让、许可:指签订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各类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实施许可等,由科研院负责管理;

(二)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指成果完成人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创办企业,由科研院、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人事处及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分段管理。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指成果完成人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实施转化。根据作价投资入股主体的不同,由科研院、资产经营公司、人事处及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分段管理。

(四)利用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实用技术为基础条件,与国内外机构或个人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由科研院负责管理。

(五)科技成果技术顾问协同实施转化:指学校聘用校内外人员(科技成果技术顾问)、机构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由科研院负责管理。

第七条技术转让、许可管理流程。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学校按规定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科研院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技术转让、许可事宜审批流程如下。

技术转让、许可事宜,由成果完成人发起申请,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院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转让、许可事项根据价款额度不同报送不同层级议事机构审议。

1.200万元及以上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由领导小组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2.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由领导小组研究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作价投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由科研院研究决定。

不同层级议事机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实施转化。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与合作开发管理流程。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基本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或合作开发),即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成果完成人发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申请,原则上应以其作为主要完成人且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自行转化,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如未涉及成果权属变更,需提交科研院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与科研院签订许可协议;如涉及成果权属变更即成果完成人购买自有成果,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组织实施,并由科研院备案,作为成果完成人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认定依据。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为基础条件,与国内外机构或个人联合开发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须经所在学院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合作再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归东北林业大学所有,如有事先约定协议,东北林业大学所有权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且后续产业化开发须与东北林业大学共同开展并协议规定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比例。

(三)成果完成人离岗创业(或在职创业)需遵守东北林业大学离岗创业相关管理办法。离岗创业期间,其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在职创业人员正常核发档案工资与校内津贴,依规获得教学科研奖励,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保留原有科研及人才培养条件,其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得中止。

第九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管理流程。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转化。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成果完成人作为股东而非法人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组织实施,并由科研院备案;成果完成人需向人事处提出兼职申请,遵守相关规定。

(二)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股东作价投资、入股即代持股份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成果完成人发起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请,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院审核成果权属及法律状态;由成果完成人向计划财务处及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计划财务处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无形资产投资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经营相关规定组织论证、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科技成果技术顾问协同实施转化流程。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协同校内外人员实施转化,即聘用校内外人员、机构完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科研院聘用校内外人员、机构开展本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需要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并由科研院备案。

(二)本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聘用技术顾问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转化工作,完成实际转化即所获收益实际到账;科研院、成果完成人、成果受让方及技术顾问共同签订确认协议;根据确认协议,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成果完成人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部收益总额作为科研业绩给予认定。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由科研院审批报人事部门备案,并计入当年本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利用学校职务知识产权及实用技术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获得的全部收益(以下所涉分配比例收益均含开票税负)纳入学校财务或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授权子公司)账户统一管理,以项目为单位单独核算。如委托方无明确规定经费预算,则无需编制经费预算明细。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分类管理。如转化过程中有科技成果技术顾问直接参与对接洽谈并起到重要作用,应给予实际到账经费20%比例的绩效奖励。本着激励成果完成人积极主动自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成果完成人主动对接并实现转化的,可享受技术顾问待遇,即奖励实际到账经费的20%。

第十四条技术转让、许可收益分配。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30%比例计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费,纳入科研院统筹使用(含技术顾问绩效奖励20%部分)。其余70%到账经费拨入成果完成人该项目财务账户,原则上可全部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一次或多次性发放绩效奖励;也可按需用于后续科技开发等工作,由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或合作开发)收益分配。如未涉及成果权属变更,学校依照事先签订的许可协议,获得相应收益;如涉及成果权属变更,视同成果权属前置处理,依照成果定价,学校收取30%成果定价收益(含技术顾问绩效奖励20%部分),之后该成果权益完全归成果完成人所有,授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处置。学校收益部分全部纳入学校成果转化基金,由科研院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持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开展,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等。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转化收益分配。

(一)成果完成人作为股东而非法人作价投资、入股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视同成果权属前置处理,学校收取30%成果定价收益(含技术顾问绩效奖励20%部分),之后该成果权益完全归成果完成人所有,授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由成果完成人自主与第三方开展该项成果转化工作。

(二)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股东作价投资、入股即代持股份与第三方组建公司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代持投资比例或股权,依照事先签订投资占比或股权持有协议等,代表学校合法获取收益。全部收益的70%以现金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20%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主要用于日常运行管理支出,10%上缴学校纳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持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开展,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实际贡献的人员等。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技术顾问协同实施转化收益分配。按照转化协议实际全额到账经费的10%比例计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纳入科研院统筹使用;20%比例计提奖励实现成果转化的聘用人员;其余70%到账经费拨入成果完成人该项目财务账户,原则上可全部用于对成果转化完成人的奖励,一次或多次性发放绩效奖励或按需用于后续科技开发等工作,由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校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技术入股事宜,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条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应由该成果完成人科研团队及转化参与人员共同协商,根据成果转化过程中实际贡献大小,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负责成果完成人内部相关事宜处理,代表成果完成人全体参与成果转化工作。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连带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根据实际发生问题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执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职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泄漏职务科技成果秘密;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并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研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研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成果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了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流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对学校做到了忠诚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因客观原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未取得成功或完全成功,或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免除相关机构及人员在保障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科技成果定价及决策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成果完成人无过错的,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因成果完成人过错引起纠纷的,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成果完成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学校被追究责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涉密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东林校科〔20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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