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
管理员 2023-12-26 11: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3号)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主要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支持有针对性的国家或地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储备性和预研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学校对立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制,强化绩效导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全权负责。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

自主选题项目分类:

A类、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

B类、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

C类、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

D类、学校自主科研项目计划。

各计划的设置及经费分配由科技委根据学校每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用额度及项目运行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主要资助35周岁(项目申请年度1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校内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自行组织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学创新研究。鼓励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组织理工结合、跨院系合作的研究项目。

第八条 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有针对性的国家或地方重大、团队、平台、人才等类别计划项目的储备性和预研性研究。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分为:重大项目培育专项;人才、团队、科技平台持续支持专项;国家基金项目培育专项。

(一)重大项目培育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围绕学校优势和交叉新兴学科,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背景,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等重大项目立项为培育目标的预研性储备研究,并倾斜具备国际科技合作背景的项目立项。

(二)人才、团队、科技平台持续支持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有明确研究方向及稳定科研队伍的科研团队、有实质性运行的科技平台围绕自身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的、对其自身持续发展或进一步提档升级具有支撑作用的创新性研究。该类项目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平台)立项为培育目标。

(三)国家基金项目培育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函审专家意见中至少有1个优先资助建议但未能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入围但未获立项的申请项目,研究目标是下一年度全力争取获得相应国家级项目立项。

第九条 学校自主科研项目计划主要用于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及聚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亟需的重大问题的应急性研究。由科技委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相关需求组织立项。

第十条 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由教育部组织立项,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该类别项目在我校具备申请资格时,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校内申报工作并统一上报教育部,若获得立项,所拨付专项经费按照本办法相关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由科技委牵头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需体现具体项目申报条件、考核指标及各类别计划项目资助额度等相关要求。研究生院负责根据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各项目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负责根据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本单位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其他类别项目计划的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予资助项目的情况:

(一)不予资助与已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含市科技局)科技计划及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项目;

(二)不资助与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项目(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外)

(三)不受理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申报人的项目申请;

(四)在研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再次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由科技委成员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无疑议后,学校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科技委负责进行调查、复议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与遴选每年一次,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在校博士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项目的第二负责人,负有监管职责,并负责为该项目提供实施条件和研究指导。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申请人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签订计划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计划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期限、研究队伍(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执行情况变更申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科技委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在计划书签订一周内,须将项目信息填报至学校科研管理平台,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拨付首批经费。项目负责人需按年度提交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相关项目考核单位提交《结题报告》,未能完成考核指标,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一次,最长时限为一年。各项目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要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后,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经科技委评议后履行结题手续。对于组织严密、经费使用严谨、研究成果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学校可视实际情况增加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反之,学校将核减或收回项目经费,并对其申报其他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做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及专著等)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内项目编号,在不与其他项目标注要求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应第一标注,同一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编号。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年度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应采用公开、公正、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应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需要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按学校相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年度拨付,拨付比例原则上依据预算安排执行,科技委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拨付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对学校年度拨付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学校每年度经费执行进度节点要求执行经费使用进度。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进度)不力,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直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三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为遵循基本科研业务费注重绩效的原则,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定期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给与适当形式的绩效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给与核减或收回项目经费,并对其申报其他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做出限制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监督,同意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与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东林校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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