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2022年6月修订)
管理员 2023-12-26 10:4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黑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2022年起批准资助的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类别包括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重点、杰出青年、优秀青年、联合引导五类项目。项目经费是指黑龙江省财政拨款经费,不包括配套经费。

第三条 在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内,不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依托单位管理费、条件支撑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

(五)条件支撑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等。

(六)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七)其他合理支出:是指未在上述办法所列预算科目中归类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以研究为目的的合理支出(包含房屋使用费)。

第四条 依托单位管理费占项目经费5%,条件支撑费占项目经费1%。其余预算科目无需编制预算,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合理支出。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见附件1),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承诺本项目研究相关支出不在其它科研项目中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其它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设立“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禁止使用(见附件2)。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经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根据省科技厅相关文件要求,在项目结题时,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九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度批准资助的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包干制项目按《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东林校科[202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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