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制定,202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以下简称劳务费)管理,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有劳务费的课题、科研专项项目及横向项目。
第三条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发生的费用,以及聘请专家开展咨询、评审等发生的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根据需要编制,劳务费支出以批复的预算为依据。
第四条 劳务费的发放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参照本单位或本地区同级别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际工作时限,即每人每年最多工作时间≤12个月,并在本项目工作时限要明确约定。
第二章 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五条 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
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发放劳务费。
(一)在校生、博士后:工作时限和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和具体人员商定,可按助研津贴标准执行;
(二)访问学者:每年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月,发放标准按不超过校内同级别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校内非正式编制人员以及聘用校外人员按学校编制外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按约定给付劳务费;
(四)项目组临时聘用的校外人员(包括边远山区务工者、农民等):以实际需要聘用或雇工,双方协商达成劳务协议,按约定给付劳务费;
(五)项目组聘请专家开展咨询评审等工作:劳务费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劳务费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合法使用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个人劳务性费用。
第七条 领取个人劳务性费用时,经办人遵照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领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19位号码银行卡)、领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第八条 为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强化资金安全、增强透明度,支付个人劳务性费用时,不得现金发放。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野外向导等无法通过学校支付的临时性劳务支出,可利用手机银行等方式现场支付劳务费。其他情况发生劳务费支出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支付证明及情况说明等材料,经项目负责人、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后,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可据实报销劳务费。
第九条 领取个人劳务性费用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在职人员领取劳务费应报人事部门备案,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部门与科研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东林校科〔2020〕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