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制定,202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剩余资金。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项目在合同规定完成日期(或在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后的规定完成日期)内研究结束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结题手续。
第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避免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效能不佳、留滞时间过长,结余资金可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的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后期的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部门或科研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东林校科〔2016〕12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