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制定,202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中有间接经费预算的课题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间接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固定资产及设备折旧费等。
(二)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
(三)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四)其他与科研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五条 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二)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我校获得间接经费以各级各类项目实际到位为准,制定申报项目预算编制以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1%比例核定。如学校有其他管理办法收取相关费用,可从其规定,不重复计提。
(二)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比例核定。
(三)绩效支出: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执行绩效激励。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科研条件支撑费、管理费全部可用于绩效支出。
(四)其他与科研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三章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
(二)管理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经费。
(三)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
(四)其他与科研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八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分配和使用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中具体列支科目比例如下:
(一)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学校免收科研条件支撑费。
(二)管理费的提取,按照总经费的3%核定。
(三)绩效支出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金额核定支出比例。
第四章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
第九条 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的提取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支撑费和管理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费,并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批复含有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按照转拨经费比例不予提取科研条件支撑费和管理费。
第十条 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实际到账经费情况,确定当次到款拨付绩效预算额度。由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负责人名下设立该项目绩效支出专属财务账号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贡献进行发放。发放的绩效奖励应报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学校岗位绩效工资管理。
第五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部门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东林校科〔2020〕5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