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制定,2017年6月第1次修订,2021年12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社会能力,规范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项目是以东北林业大学名义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签订的非财政性专项研究项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的合作项目等。横向项目主要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东北林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类合同的认定应参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为依据,科研经费单独核算。
第二章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横向项目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须使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合同内容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预算额度、执行计划、项目起止时间、成果验收方式、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必要内容,合同的签订应严格遵守学校合同管理规定。
第五条 项目需要按任务分工采取校内分账的,须在首次经费入账时完成。经费分账应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分解研究任务及经费,逐一签订子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及子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院审核盖章后执行。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其他协作单位参与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书中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合作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拨款金额,转拨经费时须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负责人须登录“东北林业大学科研管理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将合同书原件1份提交至科研院备案,项目列入学校横向科技计划管理。
第八条 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须到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准备完整的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合同原件1份、技术说明1份、成本核算单1份,报送科研院统一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章 横向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领导和协调项目组成员共同实施合同内容,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二级管理单位应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助负责人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项目任务。特殊专业的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项目实施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共同商讨解决措施,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提交所在单位及科研院,涉及调整合同内容或终止项目的,需要合同各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因故中断项目实施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做好研究任务、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任务的,变更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须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报科研院备案。
第十三条 对确知不能完成、将要造成损失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协同合同签订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协商解决结果形成书面补充协议报科研院备案。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违约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工作中具体研究内容,取得的核心技术秘密及知识产权等成果,合同各方应履行保密条款约定。承担涉密项目的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协作费、其他费用、绩效支出、管理费、科研条件支撑费和应缴纳税费等。管理费按总经费5%比例计提,科研条件支撑费为对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补偿性费用,按总经费1%比例计提,由学校统筹使用。如学校有其他管理办法收取科研条件支撑费相关费用,可从其规定,不重复计提。其他各类经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相关性原则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业务费、劳务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及标准列支使用。协作费按照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拨付。其他费用指与项目执行相关的其他合理合规支出。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执行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完成人实际贡献统筹发放绩效奖励,发放的绩效奖励应报人事部门备案,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七条 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学校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负责人意愿,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执行期限以合同规定时间为准,项目结题原则上应有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材料,如委托方未能出具结题证明,可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提供项目完成情况说明作为结题依据。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其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所有,项目负责人同时享有所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权。合同中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权属问题有具体条款明确说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东林校科〔2017〕2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