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践行“产教融合﹑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理念,鼓励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教育部批准的东北林业大学工程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定聘人员竞争,参与设计院相关工作,充分利用设计院科技产业平台,开展对外技术服务,规范管理该类横向科技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正式在岗在编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利用设计院的对外服务资质,以设计院名义签订的技术服务、咨询、规划及检测等,且经费拨付至设计院财务账户的技术服务类项目,统一纳入学校横向科技计划。不包含以设计院名义签订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项目。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原件一份、到账经费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设计院财务章)一份,提交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存档;如有后续到款,同样须提交到账经费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设计院财务章)。项目负责人须同时登陆学校科研管理平台,将项目完整信息填报至系统,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通过,即视为完成项目备案。设计院应委派专人管理并建立完整的已备案项目档案。
第四条设计院在已签订项目取费额度内,按照已备案项目当年到账经费总额6%的比例(含5%的管理费及1%的科研条件支撑费),如学校有其他管理办法收取科研条件支撑费相关费用,可从其规定,不重复计提。于每年4月份之前集中向学校汇缴管理费等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筹管理使用。项目实际年度到账经费总额由设计院财务统一核定,提供各备案项目到账经费明细,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备案银行回单数据核对一致后,由设计院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确定应缴纳管理费等费用额度。
第五条已备案项目等同于以东北林业大学名义签订且备案的横向项目。
第六条已备案项目的合同主体为设计院,设计院承担相应的法人责任,有义务对项目执行进展、结题验收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