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科技工作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的财政性科学研究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其它部委、黑龙江省各厅局、哈尔滨市各局等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以及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财政性支出科研项目等,有项目批复或者能够证明学校为承担单位,也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又分为:
(1)合作开发(研究)类项目经费;
(2)咨询服务类项目经费;
(3)成果(技术)转让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针对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实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主管财务和科技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有领导责任。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合同的审核及管理。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科研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表人代表学校签订,加盖学校公章后科研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科学技术研究院严格按照科研合同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经费入账分类和经费转拨审批。对科研开支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二)资金筹措与财务管理处(简称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以及财经法律、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科研人员主持项目的进展督察及科研经费支出的监督与审批。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委托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科研经费结算手续。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研究院执行科研项目年度审核制度,及时掌握项目合同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反馈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签订科研合同时,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及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科研合同约定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须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签订子合同,明确各单位任务与经费预算。
第八条 支出预算由科研公用经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和科研管理费三部分组成。
(一)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能源动力费、实验室维修及改装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业务费等。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专家咨询以及其他人员经费。
(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执行中有关项目管理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无具体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见附表):
(一)公用经费: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编制。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国家明确禁止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编列人员经费的项目,不得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规定额度标准进行编制。
(三)科研管理及资源使用费:科研管理费按照学校规定比例进行编制。不能编制管理费支出预算的项目,编制资源使用费预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
(一)公用经费: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进行编制。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按学校规定的额度标准编制。
(三)科研管理及资源使用费:按学校规定的额度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时,必须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由财务处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出科研经费到款通知。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项目合同书填写项目经费分配单,财务处据此确立科研项目经费账号,并拨付经费。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立账手续。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须在合同认定机构登记。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先到科学技术研究院主管科室开具收款收据,再到财务处审核确认,办理立账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如下:
(一)科研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组成员差旅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差旅费及其他支出,由单位(部门)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批,科研(副)院长支出由院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报主管科研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科研经费转拨必须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纵向科研经费按《合同书》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申请经费转拨,须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提供科技合作协议和其他必要证明,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顺利执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调转、伤病、死亡、出国(半年以上)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部门)主管科研(副)院长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并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购置。学校鼓励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特别是用横向科研经费和项目结余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2)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于仪器设备归属另有约定的,应先在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设备移交时,需由项目负责人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固定资产转移清单,加盖接受单位公章后,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可公私兼用的电器类设备,必须由各单位(部门)实验室验收,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保管人登记手续后才能报销。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能源/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五)实验室维修及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加会议(国际会议或国内会议)发生的注册费等差旅以外的费用列支的科目,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件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和优秀人才引进,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或者科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见附表),不得超项目预算和学校规定的控制比例支出。
第十九条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见附表):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
为鼓励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执行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按项目经费预算支付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劳务费,要求确保其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并将津贴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可以采用支付项目负责人指导的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的方式支付助研津贴,但是需要研究生部审核,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批准。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及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及评审费执行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00-8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00-500元/天。
(三)其他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人员的劳务报酬。明确规定不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的项目不能列支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必须按照有关的税收法规和财务规定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费,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科研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实行总额控制(见附表),财务处建立专门账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科研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按比例直接划转到科研管理费账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决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呈报经费决算,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暂付款、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款项都要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或鉴定、验收)后,科学技术研究院向财务处提交结题项目清单,财务处据此办理科研经费决算手续,按比例结转科研经费结余。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要求,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鉴定、验收后,结余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且结余经费净值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超出部分要求按原拨款渠道退回上级部门。
第二十六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1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技发展支出。据此规定,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分配:
(1)项目负责人70%。项目经费决算时直接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可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报奖、成果中试及产业化推广、项目继续研究及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等。
(2)学校科技发展基金20%。项目经费决算时直接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账户,用于支持青年教师科研实践活动。
(3)科技奖励基金10%。项目经费决算时直接转入学校科技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奖励每年度的科技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启动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资助、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优秀博士论文、高校青年教师奖励、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及国家林业局特殊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参照科技公用费用管理,不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