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使用办法
管理员 2012-10-31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建设及日常运行,更好地为学校科技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依托单位的要求,学校投入专项运行经费用于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的日常运行。为确保专款专用,最大程度发挥该经费在上述机构建设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依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行经费的投入对象为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

第三条 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以建设高水平研究机构为目标,以提高科研学术水平为手段,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机构的建设及日常运行开支。

2、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要求和东北林业大学财务规定办法执行。

3、经费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投入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学校经费支出。

第五条 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东北林业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执行,由该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单笔支出在10以上的(含10万元),依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第六条 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使用条件:

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的投入对象在有效完成本机构建设目标和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学校才能保证后续运行经费投入。

1、依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机构现状,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机构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规范机构建设;

2、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谋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机构应在科学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或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我国林业的“双增”目标和我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等现实社会科技需求,为企业提供科技支撑,大力加强技术开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

4、强化科研梯队建设,增加对青年骨干力量的培养,努力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培养具有较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科研后备人才;

5、强化机构对本领域学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6、做好本机构科研管理工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专著的申报、立项及结题情况,科研成果发表和专利申报情况,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等)和档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立项通知、合同、协议、结题材料,科研成果复印件,学术活动记录等)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部(局)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运行经费具体支出范围包括:开放基金;信息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办公费;实验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经费数额的6%,且不得支付给本机构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以及零配件的加工、购置费;会议费及差旅费;接待费,接待费不得超过年度经费数额的4%

第八条 本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资金筹措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林业大学 

2012 1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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