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管理员 2012-06-22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宏扬求实精神,发展和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和职员,以及以东北林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精神,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诚实守信,在项目申报、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应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客观性。

(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加人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负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整体成果负责。

(四)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片面追求数量等不良倾向。

(五)不得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对于需经有关学术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论证和鉴定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恪守保密规定和约定,不得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传播给他人。

(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掌握国内外信息、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作品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研究成果使用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或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捏造事实;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四)未参加创作或未经他人许可,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五)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滥用学术权力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标准

第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员工,学校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经确认,在第四条(一)(二)(三)(四)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直至开除处分。

(二)经确认,在第四条(五)(六)(七)(八)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五章 学术责任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学术奖励、项目申请、考核评估之前,认真审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学校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关人员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工作机构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东北林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下设三个分委员会:即林学与生命科学分委员会;工学类分委员会;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分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检查、督促、接受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负责对本学科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鉴定。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将举报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所在学院,并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答复。必要时,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鉴定。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学术认定结果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转给学校人事或监察部门。人事或监察部门根据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如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和举报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如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举报人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五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试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东北林业大学。

第十九条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的学术道德行为由校研究生部和教务处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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