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数量和水平,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应用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收获。包括:
(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科技论著。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和生物新品种以及专利等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所有权归东北林业大学所有。
第四条 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技奖的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验收、评审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凡列入国家、省(部)、市、厅(局)、校立科技项目及自选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进行成果评价。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条件: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
(二)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以申报知识产权或采用鉴定的形式。
(二)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
(三)软科学成果的评审。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费用从申请评价的项目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的,其费用由申报者自付。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应进行归档、登记。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或省级(含省直其它有关业务厅局)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
7、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予鉴定;对环境、资源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其鉴定申请。
8、凡科技计划外且东北林业大学认可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审核,否则不接受鉴定申请。
(四)关于理论研究成果和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申请鉴定的说明:
1、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申请鉴定。
2、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条件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
(一)鉴定形式:
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由组织鉴定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二)鉴定申请:
1、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的条件: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上述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⑴科研项目必须是我校为主承担(即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
⑵经费使用合理;
⑶不存在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及权属方面争议;
⑷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符合鉴定要求。
2、申请鉴定的程序:
⑴凡属鉴定范围内的、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向校科学技术处提出鉴定申请,科学技术处根据科技成果的任务来源或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向有关部门逐级申请鉴定。
⑵对于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处将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⑶审查合格后,项目组提供鉴定材料,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⑷科学技术处将《科学技术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材料呈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或委托有鉴定权力的单位鉴定。
⑸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自选项目鉴定申请审批表》,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经教育部或省、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申请鉴定。
3、申请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
⑶鉴定大纲(课题名称、项目来源及编号、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程序、提交鉴定的材料目录等);
⑷工作报告;
⑸技术研究总结报告;
⑹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⑺设计与工艺图表;
⑻质量标准;
⑼查新报告(由授权的查新单位提供的查新检索报告);
⑽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⑿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⒀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通过后,项目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有关内容,通过函审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必须附有《函审表》中的各函审委员的评审意见的复印件;
(二)项目组将经校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报送主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三)项目组将主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盖章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鉴定材料送交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十六条 我校参与完成(其他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只须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报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基础理论成果评价
第十七条 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方式,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
第十八条 需提供的材料: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及专著被引用及收录情况证明报告等。
第五章 软科学成果评审
第十九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是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的形式: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但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三)经费使用合理;
(四)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的组织:
(一)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部门和地方相应管理机构组织评审。
(二)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的决策具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可以由项目完成单位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和省(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三)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四)凡需要通过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上报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软科学成果,必须经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需提供的材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三份)、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六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我校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其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明确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和参加人员,按顺序排列,如超过国家规定限额时,则从尾部开始向前删除。
第三十条 我校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并送交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按隶属关系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植物品种权、学校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为使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拟申请专利或品种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应及时办理专利或品种权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后,方可办理成果评价及登记手续。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订立保密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东北林业大学全体师生员工的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东北林业大学所有,在不变更所属权的前题下,学校将支持其转让活动。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否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认定,未经审查的成果一律不得转让或推广。
第八章 科技奖的申报
第三十四条 经过省、部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的科技成果,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根据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科技奖励评审文件要求,按其成果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等方面分别向各级奖励部门推荐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能申报奖励:
(一)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单位或个人均不能申报奖励。
(二)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人不是中国人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归国后未能继续开展工作的项目,不能申报奖励。
(三)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予申报奖励。
第三十六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奖励申报文件的要求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报送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
(二)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校学术委员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后方可报奖。
第三十七条 申报科技奖应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奖励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报告或其他技术评价证明;
(三)查新报告或文章(专著)引用及收录证明;
(四)有关部门、单位的应用证明及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五)研究报告或论文、专著。
第三十八条 我校参与、由外单位牵头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我校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报送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未经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审批,项目组(课题组)自行组织鉴定、验收、评审的成果,以及与该成果有关的成果登记、报奖、成果转化等事宜,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一律不予承认和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