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12-06-11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升我校的科技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校聘用人员。

第三条 我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专利管理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

第二章  专利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校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2、负责对我校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工作;

3、提供有关专利业务的咨询服务,审查申请专利的项目,管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4、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审查专利实施及转让合同;

5、依照《东北林业大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6、负责专利档案的建立及其合同的管理;

7、协助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省、市等各种专利类基金及专利产业化类项目。

第三章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东北林业大学,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转让属于东北林业大学所有的专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如何申请专利,按事先订立的协议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订立技术合同的同时,在合同中设立技术成果权属条款。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九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1、文献检索报告;

2、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

3、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分析报告;

4、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 校科学技术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办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也可自行办理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及推广应用、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五章  专利权的转让及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专利权的转让及专利技术的实施,需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报告,经校科学技术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或实施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我校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根据《东北林业大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的规定,核定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量。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的;

2、将职务发明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非法获利的。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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