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实施细则(试行)
管理员 2012-05-23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鼓励发明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实现高水平跨越,加速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明专利运用,是指发明专利方法的使用或转化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采取一次性事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资金从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额度为每项发明专利3至5万元。
  第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的后续开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重点支持的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和高效节能与环保、现代农业等六大高新技术领域;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授权,并在授权后运用满1年以上;
  (三)属于职务发明;
  (四)为有效专利,且无专利权争议;
(五)发明专利运用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由财政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哈尔滨市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申请书》。
  (二)专利证书、年费缴纳收据和专利申请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运用发明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运用的发明专利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四)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对运用发明专利给予资助的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集中评审方式进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的资格。触犯法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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