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员 2017-04-07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中国林学会整体功能,促进我国林业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以中国林学会为平台,根据林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中国林学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中国林学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林业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八条 中国林学会及其相关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提案,并填写《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经中国林学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立项。

第九条 经立项的团体标准,由中国林学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研单位,原则上由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报送中国林学会批准后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在形成标准草案后,标准起草组应通过中国林学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二条 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中国林学会审查。

第十三条 中国林学会组织专家组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3/4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由中国林学会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一)中国林学会独立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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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林学会联合其他团体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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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由中国林学会对符合发布条件的团体标准进行公告(见附件五),并在中国林学会网站刊登。

第十六条 对于审查没有通过的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十七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中国林学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林学会所有,由其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事宜。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6-12 个月,超过 2 年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中国林学会或参与组织团体共同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林学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林学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国林学会可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并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六),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二十六条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内容包括:

附件一、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附件二、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四、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表

附件五、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公告

附件六、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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